1、咨询电线、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乙23-3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遵守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电子烟委托经营相关材料(合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提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合并,应由该企业或其投资主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